根據《校方責任險條款》第十七條,校方責任險理賠標準限于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責賠償學生的直接實際經濟損失,包括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監(jiān)護人誤工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交通費。
校方責任險,是保險的一種,由學校作為投保人,因校方過失導致學生傷亡的事故及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來賠償。學校是受益方,是一種責任保險。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重大過失、違法或故意行為。
2、戰(zhàn)爭、敵對行為、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盜竊、搶劫、恐怖活動。
3、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4、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5、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海嘯及其次生災害、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
6、注冊學生自傷、自殺,而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教育管理并無不當。
7、學生打架、斗毆、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
8、注冊學生本人具有特異體質,而被保險人事先并不知情。
9、注冊學生突發(fā)疾病,而被保險人及時采取措施,未延誤治療。
10、被保險人的雇員的非職務行為。
11、被保險人知道其教學、建筑設施不安全,仍繼續(xù)使用。